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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09: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4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2022729日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22930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于20234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的实际行动,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法制支撑,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精细化管理的根本遵循。以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为宗旨,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破解垃圾治理难题,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特制定《条例》,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40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分类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分类概念、分类类别、各级政府支持保障措施、相关部门职责等作概要说明。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主要对生活垃圾治理进行编制规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配置等提出要求。第三章分类管理主要明确不同场所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同种类垃圾收集、运输相关要求。第四章保障和监督主要明确了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等应履行的监督管理责任、个人和单位应履行的源头减量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投放人未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分类运输、处理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条例施行时间。

三、条例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规划了生活垃圾不同场所投放、收集设施配置要求。二是明确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相关职责。三是明确了未按要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分类运输、处理的法律责任。

四、这些内容要知道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食材废料、废弃油脂、瓜皮果核、腐肉和废弃的肉碎骨、畜禽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应当专门管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药品、消毒剂、荧光灯管、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受污染的纸张、纸尿裤、餐巾纸和废弃的普通无汞电池及烟蒂、宠物粪便等。

设施设备设置要求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住宅区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餐饮企业、集中用餐单位、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场所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分类投放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场所,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投放时尽量保持清洁干燥;

(二)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时不得混入餐具、塑料、木竹、玻璃、金属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液体;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投放时保持完整,已破碎、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包裹封装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和电器电子产品等,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区,由全体业主通过管理规约约定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客运站、火车站、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管理责任人职责

(一)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正常使用和整洁卫生;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分类投放,组织开展分类收集;

(四)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二)商品生产、销售及配送避免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三)旅馆、酒店等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四)餐饮经营者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使用。

法律责任

投放人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或者未建立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或者未及时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未在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或者混合处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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