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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15: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主体责任表
 
 
 
 
 
主体责任
1.起草民政工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6.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7.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8.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10.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按权限负责涉外儿童收养审核申报工作。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边界 1.市本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负责对直接登记、无主管单位组织及完成脱钩的市本级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单位指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算事宜。负责所属的社会组织党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2.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执法监察工作:市公安局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其他相关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接收民政部门移交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处罚。
3.指导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工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落实各项社会组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市委编办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市政府办、市人大、市政协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或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协商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操作办法;市民政局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录并对社会组织予以资格审和等级评定。
13.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拟订中低收入家庭(人员)住房的政策、规定和措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市房管局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卫计委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补充性救助政策拟定、救助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
14.建立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和核对平台:市公安局按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提供查询户籍、车辆等信息;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信息;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种植、养殖等信息;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等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等信息;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息;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1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市发改委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加大投入;市公安局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市教育体育局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市司法局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市财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项资金;市人社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市城管局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市卫健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16.弃婴救助管理: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市发改委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市公安局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司法局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市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17.收养登记:市民政局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和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8.殡葬管理:市民政局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和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市委组织部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市发改委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收费行为;市委宣传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城区治丧活动中违反市容市貌、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办理丧事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各项权益的行为,由市民政局加以制止,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市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造坟等行为的治理;市林业局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造坟等行为的治理;市财政局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民宗局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严格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殡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超度等哀悼活动;市卫生健康委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利用商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市民政局对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予以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19.区域地名管理:市民政局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地名规划,编制全市地名规范,发布标准地名,发展数字地名;承担全市区、县、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乡镇、街、路、巷等命名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市住建局负责城市街道、路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20.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市民政局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市委组织部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共同抓好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员队伍建设,提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社区党建实践经验,表彰先进;市综治办调查研究全市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导、推动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村)治安的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社区(村)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总结推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市民政局研究制定社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推进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智慧社区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市公安局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禁毒、社区消防和社区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开展社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市司法局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支持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市人社局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能力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指导县区完成村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将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纳入规划管理;市住建局指导城乡社区环境的改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经济信息发布、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市文广旅游局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队伍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对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市教育体育局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地)、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发改委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社区建设工程立项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教育体育局制定社区教育工作政策、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评估和检查社区教育各项工作;实现学校内外教育资源的双向开放,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和社区老年教育;创建学习型社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市总工会制定社区工会工作平台建设标准,重心下移配置建设资源,激活平台功能,大力开展"职工之家"等创建活动;市妇联指导社区妇女组织发挥作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维护社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市残联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文体等活动等工作;做好社区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
2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发改委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负责将养老服务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落实;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人社局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医养融合;市税务局负责制定和落实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市教育体育局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养老人才培养;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22.社工人才:市民政局统揽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工作岗位的开发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积极主动参与,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23.孤儿保障:市民政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相关规划,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司法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公安部门及时为孤儿办理身份证明等手续;卫生部门负责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孤儿的教育权益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孤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住建部门负责孤儿住房保障工作。
24.残疾人福利:市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资格鉴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相关部门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负责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养老机构、民政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临时性救助工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按政策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市政府及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26.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参与涉及突发环境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建设或者不准予建设的决定。不予建设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取缔或者撤销登记。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吊销登记证书的予以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吊销登记证书的,及时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限期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申请的,依法进行审核。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驳回。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将收养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慈善组织认定申请的,依法进行审核。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驳回。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将认定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主动在遂宁民政网和政务目录公开系统上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主动在遂宁民政网和政务目录公开系统上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发布备案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发布备案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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