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建设或者不准予建设的决定。不予建设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取缔或者撤销登记。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吊销登记证书的予以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吊销登记证书的,及时公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限期责令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到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申请的,依法进行审核。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驳回。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将收养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到慈善组织认定申请的,依法进行审核。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驳回。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将认定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进行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主动在遂宁民政网和政务目录公开系统上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主动在遂宁民政网和政务目录公开系统上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发布备案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责任主体 | 民间组织管理科(民间组织执法监察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批准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发布备案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689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