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1.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3.牵头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和科研诚信建设、科技统计。指导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4.编制全市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各类科研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5.组织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6.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科技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调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7.拟订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组织实施引进外国人才智力计划,拟订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外国人来遂工作许可。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全市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健全全市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 9.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组织工作。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11.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分工:市科技局负责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来华工作许可、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外国普通人员(C类)来华工作许可、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责任主体 | 引智与交流合作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28060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28060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28060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责任主体 | 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登记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下达认定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28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