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1.拟订海绵城市、公园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公园城市、园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认证、备案工作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2.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指导建设行业"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备案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发展及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消防、人防工程)审查备案。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监督管理。负责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按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3.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全市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4.负责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史志编纂、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新闻宣传、重要会议、目标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物业管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机要、保密工作。 5.负责全市建设行业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信访、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6.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含农村房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材料、制品、建筑类企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负责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输出与合作。监督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企业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7.拟订全市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地下管网、燃气和城市照明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地下管网、燃气、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全市燃气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指导监督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和组织城市创建工作。 8.拟订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小城镇建设、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并指导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古村落、古民居和乡土建筑保护利用。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9.拟订全市住房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房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直管公房、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业发展信息收集和定期分析。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10.拟订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卫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环境卫生工作。牵头负责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治理工作。 11.拟订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市城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排水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政策。统筹协调市城区公共供水、生活污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各辖区公共供水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规范化运行的管理。负责组织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12.拟订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推进部门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承担市本级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权力和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和督办。 13.组织编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城建资金利用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协调、组织和筹措建设资金,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指导检查城市维护费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掌握县(市、区)城建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负责系统内部门预算涉及经济活动的审计评价和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 |
职责边界 | 1.与城管执法局职责边界: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方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权限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照明、环卫、排污管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燃气管道、送水管道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市城管执法局按权限负责对挪用、侵占、损坏市政设施、燃气管道、送水管道以及盗用水、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4)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方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权限负责全市建设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行业管理。市城管执法局按权限负责对违反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和未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履行主管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所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城管执法局要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6)行政检查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和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业、招标代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的行业管理工作,按职责权限开展前述范围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检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前述范围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涉及信访和热线投诉的上述事项,由市城管执法局通过行政检查予以核实处理。 2.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边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权限负责关闭、限制或者拆除城乡环卫设施、场所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依权限负责与城乡环卫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关闭、限制或者拆除城乡环卫设施、场所还须经过具有相关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意。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权限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权限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环保验收审批。 4.与文广部门职责边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权限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文广部门按权限负责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拆除历史建筑审批。 5.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边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批。应急管理部门按权限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边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权限负责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安装前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权限负责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按权限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市场有关服务行为、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注册、无照经营行为,指导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消费维权工作。 7.与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边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8.与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建部门职责边界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临时性建筑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或者其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征收市政管理占道费、绿化异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使用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物业管理招标及中标结果备案,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符合条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建部门负责上述权力事项具体实施工作。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跨区域建设工程和河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11类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河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11类特殊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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