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船山区人民政府,介福路、育才路、凯旋路、南津路、镇江寺街道办事处: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为有序推进市城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保障等工作,全面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须按相关程序及要求指导社区和做好本级受理审核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不符合申请条件退件的,也一并做好记录)。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所需的资料按《关于申请2024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告》(附件1)要求收取。
二、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和严把审核关,任何个人、组织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收件和伙同申请户弄虚作假。
三、该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公开、两公示”的原则,即:政策公开、社区和住房保障部门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船山区要督促各办事处(社区)认真履职、遵章守纪,要对该项工作开展指导、检查及考核。市房管局和民政、市场监管、交警、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要主动作为、协调配合,按要求全面完成相关业务审核工作(市房管局负责查询申请家庭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民政局负责查询申请家庭低保情况、市场监管局负责查询申请家庭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情况、公安局负责查询申请家庭车辆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查询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五、本次开展2024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15日,民政、市场监管、交警、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审核时间自收到我办发函之日起(关于商请协助做好2024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工作的函),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交至我办,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社区把握好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资料报送至我办(遂宁市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004室;联系电话:0825-2234800)。
附件:1.关于申请2024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告
2.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
关于申请2024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的公告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现将申请2024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船山区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市主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
2.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直系亲属在市城区无住房支助能力,或有住房但唯一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994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917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涉及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三、申请材料
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8.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9.高龄老人(80岁及以上)不能单独生活的,尽量以租金补贴形式予以保障。
四、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式。待审核、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电脑摇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轮候期无实物保障的,根据其意愿可转为租金补贴保障。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统一上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协调相关单位联审后,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经公示合格后,及时按照相关保障标准进行保障。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社区办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
(二)地点: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办理。
(三)各部门审核时间: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7月5日
七、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市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即为授权委托住保部门查询车辆、工商注册、社保等相关信息。
(六)公告中申请条件涉及时间以办理起止时间为标准计算。
(七)咨询、投诉电话:0825-2234800。
附件2
编号:
遂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员类型: □ 市城区城镇居民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1 | 居民身份证 | 5 | 有效租房合同 | ||||||
2 | 居民户口本 | 6 | 若购买车辆,提供购买发票 | ||||||
3 | 婚姻证件 | 7 | 若有工商注册,提供工商登记文件 | ||||||
4 | 收入证明 | 8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市房管局出具的无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保持书面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二、《申请人填写页》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收入证明”方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
四、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时,相关工作人员请务必认真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资料复印件上签署“已核查原件,复印属实”等说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同时,核查人需签名确认。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即为授权委托住保部门查询车辆、工商注册、社保等相关信息。
六、本表由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所属社区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道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填写页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婚姻 状况 | □是 □否 低保户 | 联系电话 | ||||||||||||||||||||||||||||
户籍 情况 | □是 □否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落户时间 | 年 月 | ||||||||||||||||||||||||||
工作 情况 | 工作单位 | 工作 现状 | □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 □ 退休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业 | |||||||||||||||||||||||||||
收入 情况 | 个人年收入 元 ,家庭年收入 元,人均年收入 元/月 | |||||||||||||||||||||||||||||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 □是 □否 |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 □是 □否 | 通讯地址 | ||||||||||||||||||||||||||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工作单位 | 户籍情况 | 社保缴纳情况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是 □ 否 有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价值 万元; □ 是 □ 否 有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之类的机动车辆,数量 辆,价值 万元; □ 是 □ 否 有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 万元; □ 是 □ 否 经商办企业或个体商业门市。 | |||||||||||||||||||||||||||||
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真实情况,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有隐瞒、虚假等,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同时,承诺当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将及时主动向你处告知,申请更改相关信息。若未及时告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注:1.“收入情况”栏中年收入按填表之日的前12个月收入总和进行计算。
2.由不动产登记、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资料进行联审,市住保办进行资格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