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 | 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金融政策措施,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 3.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推动省信用联社遂宁办事处和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4.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全市企业上市改制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 5.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的统筹部署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市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6.配合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驻遂机构开展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7.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配合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政府重大项目融资对接、协调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8.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监管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按照中央、省统筹部署,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机构并加强监管。 9.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10.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按照权限牵头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全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11.指导全市金融工作,推进市、县(区)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1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制度、规定、标准;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13.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1.各类投资基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市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2.知识产权交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执行知识产权规范交易的政策。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监管知识产权交易场所。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地方金融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金融工作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管辖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办公室对案件进行法制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业务工作机构应将案卷调查报告、法制核审意见等有关资料报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319343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地方金融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金融工作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管辖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办公室对案件进行法制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业务工作机构应将案卷调查报告、法制核审意见等有关资料报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319343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地方金融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金融工作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处置责任:依据《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金融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移送责任: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或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依法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319343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典当行年审 |
责任主体 | 地方金融监管科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对典当行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319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