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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6-05 18: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主管部门:

目前,我市建筑垃圾治理还不同程度存在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较为落后、部门监管力度有待提升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建筑垃圾处置可能衍生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职责,压实监管责任

(一)厘清属地行业监管职责。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继续坚持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属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暂存、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下同)行业监管职责,避免和防止矛盾上交、推诿扯皮。

(二)强化“审批、监管、执法”联动。《遂宁市审批监管执法协调联动管理办法(试行)》(遂编委发〔202313号)已明确规定,行政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设、市政、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要通力协同合作、按分工落实相关任务,消除“没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就没有行业监管职责”“除了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单位都没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等错误观念,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监管乏力等情况,形成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依法有序推进特许经营。据《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1915号)有关规定,我市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要求,从有利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便于建筑垃圾集中收集、避免财政重复投入资金、杜绝建筑垃圾处置“小散乱”等方面综合考虑,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不利于建筑垃圾规范集中收集的项目,依法及时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予以调整的工作建议。

二、突出工作重点,防范风险隐患

(一)建筑垃圾产生环节。要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房屋征收项目、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等为重点监管区域,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业主、装修企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小区管理者等为重点监管对象,以督促编制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分类暂存、防尘覆盖、规范管理、依法移交给收运处置单位等为工作重点内容,主要防范环保手续不齐全、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收运单位处置以及混堆混放、扬尘污染等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二)建筑垃圾收运环节。要以建筑垃圾暂存场所为重点监管区域,以暂存场所管理者、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车辆等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暂存场所扬尘治理、建筑垃圾收运台账记录完整准确、收运车辆密闭覆盖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建筑垃圾运往指定地点处置等为工作重点内容,主要防范暂存场所污染环境、建筑垃圾去向不明、随意倾倒抛洒、乱堆放建筑垃圾长期未清理、侵占林地耕地、收运车辆污脏、收运过程“跑冒滴漏”等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三)建筑垃圾处置环节。要以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等为重点监管区域,以运营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处置场所用地合法合规、取得合法有效资质许可、厂区围界封闭、各类标示标牌齐全清晰和扬尘、噪声、污染物排放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产品台账记录完整准确等为工作重点内容,主要防范无资质处置、环保手续不齐全、偷排乱排污染物、扬尘和噪声污染等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三、开展集中整治,补齐短板弱项

(一)全面摸清底数。从即日起至2024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处置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另发),全面掌握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建筑垃圾的暂存场所、末端处置场所相关情况,切实查清核实现状问题底数,紧盯“老破小”、废旧厂房、中环线周边、城郊结合部以及列入《遂宁市2024年度疑似污染地块名录》《遂宁市2024年度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等区域可能存在的建筑垃圾,根据土地现状、规划用途及红线范围等予以清查,对其中可以资源化利用或可能污染土壤的建筑垃圾分别单独清理处置,防止侵占林地、耕地和基本农田或造成环境污染。

(二)及时完成整改。全面排查过程中要同步掌握相关场所存在的问题,对照有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纠治整改,能立行立改的要迅速完成,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后续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分步骤落实。特别是缺少建筑垃圾暂存场所等硬件设施以及建筑垃圾暂存场所规模不满足需求、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要按照《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1915号)、《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时划定建筑垃圾堆场(暂存点)的函》等相关要求加快建设、完善,切实提升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作。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商请和会同当地建设、市政、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查清建筑垃圾末端处置场所、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暂存、各类小区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等有关情况

四、健全体制机制,推进长效监管

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基础设施监管10项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要压紧压实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装修企业、运输和处置单位等责任单位的建筑垃圾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监督等内容,增强其依法治理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严格逗硬执法,会同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加强源头排放、车辆运输和处置场地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得到环保、安全治理。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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